为更好落实和推进我校大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我校应征入伍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政策实施办法。
一、大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以及退役士兵学费减免
(一)申请对象
1.当年度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在校生;
2.当年度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应(往)届毕业生;
3.当年9月退役复学的学生;
4.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5.高职扩招的符合资助条件的退役士兵学生;
6.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入职期间保留学籍,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允许入学或复学的学生;
7.往年漏报的学生。
(二)资助内容及标准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的标准,以及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应(往)届毕业生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均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以补偿、代偿或减免。
(三)年限规定
1.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2.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3.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
4.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5.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
6.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四)申请方式
为确保大学生服兵役国家资助工作及时到位,学生本人必须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网上登记报名,并打印申请表。学校通过“上海学生资助网”工作平台实现学生信息的管理和各项报表的生成,确保报送材料规范、正确。
(五)审核内容
1.申请学生必须符合国家政策范围;
2.申请学生学业完成情况;
3.申请学生在校期间学费缴纳、获得校内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等情况;
4.学生申请表项目必须规范完整,签字及单位公章无遗漏。
(六)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退役后学费减免资格认定
1.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定向生和委培生不能享受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2.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3.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
4.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七)关于国家助学贷款
1.学生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若低于应缴纳的学费,则可申请学费补偿,但必须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2.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3.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学生,如非提前一次性还清贷款,则必须在入伍前与学校签订委托学校代为还款的委托书;
4.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因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八)材料要求
1.入伍学生准备材料:《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2.退役复学学生准备材料:《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I》和退役证复印件;
3.学校准备材料:根据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年度材料报送通知要求,将相关材料通过“上海学生资助网”申请、打印并加盖我校公章后,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上报。
(九)注意事项
1.往(应)届毕业生退役后不再复学,不予办理学费减免;
2.学费减免是针对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高校学生,退役后不再复学或入学的学生不予办理;
3.学生一旦确定入伍,其身份信息就属于军事涉密信息,请各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做好申请学生原始材料的归档保存工作。
二、大学生服兵役退役后经济补助申请
(一)申请对象
从我校应征入伍的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及在校生(包括非上海户籍和上海户籍两类)。
特别提醒:经济补助对象是从学校应征入伍(属于学校走兵)的学生,如果学生在生源地应征入伍(属于地方走兵),则不在经济补助范围之内。
(二)非上海户籍退役学生材料要求
1.《上海普通高等学校非上海户籍大学生服兵役退役后经济补助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
3.退役证复印件;
4.在校生提供复学证明复印件,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5.上海银行的银行卡复印件(光荣卡)。
(三)上海户籍退役学生材料要求
1.《上海市县区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表》(一式两份并贴好两寸照片);
2.《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申领生活补助申请表》;
3.《上海市城镇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证明信》;
4.户口簿首页和本人新落户后的内页复印件(一式两份);
5.退役证复印件;
6.在校生提供复学证明复印件,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7.上海银行的银行卡复印件(光荣卡)。
以上资料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齐后交徐汇区民政局安置办审核、办理。
三、相关要求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为确保我校征兵工作顺利进行,将征兵国家教育资助政策落实到位,请我校相关职能部门相互协助推进此项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武装部
1.在每年征兵工作开展的同时,对有关征兵资助国家政策进行宣传;
2.告知当年征兵入伍学生在入伍前登录全国征兵网,正确填写信息;
3.收取入伍通知书或退役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4.于规定日前将有参军意向、预报名学生名单告知校财务处、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于规定日前将确定征兵入伍学生名单告知校财务处、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及时将退役复学的学生名单告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学籍等相关管理部门;
7.对每年上报材料中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盖章。
(二)学籍相关部门
1.招生办
(1)将我校新录取的保留入学资格的入伍学生信息及时告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将我校录取的退役后自主就业考入学生信息及时告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教务处、研究生部、高职学院
对每年上报材料中的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的学籍信息进行确认、盖章。
(三)财务处
1.提供应征入伍学生及退役复学学生的学费缴纳、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学费减免等情况;
2.对每年上报材料中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盖章;
3.每年资助款的管理、发放。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核查应征入伍学生及退役复学学生在校期间学费缴纳、获得校内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等情况的相关信息;
2.了解学生参军意向及预报名情况,对于有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及时与经办银行联系,提出暂停放款,在学生确实入伍后及时告知银行停止放款学生名单,并请银行续放未参军学生的贷款;
3.做到“先免后补”,即向财务处提供应征入伍及退役复学的学生名单,先免除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应缴纳的学费,待上报审核后,中央财政按程序将资助资金拨付到高校。坚决避免“先收后退”的做法;
4.通过“上海学生资助网”实现学生信息的管理和各项报表的生成,确保报送材料规范、正确,签字及学校公章的完整;
5.采取“分类申请、汇总报送”的方式完成审核上报备案工作,即应(往)届毕业生补偿代偿、在校生补偿代偿、退役复学生学费减免,地方高校直接招收为士官生补偿代偿,分别进行申请、审核,然后集中汇总上报。
四、附则
(一)本办法若与上级政策相悖,以上级政策为准。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入伍学生国家资助政策落实操作办法》(上应学〔2016〕81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