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用技术学院爱心积分制度实施细则
一、爱心积分制度简介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爱心积分制度是为了更好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困难生”),实现资助育人的一项制度。困难生可以通过获得校内外各类奖励、参加各类公益活动或其他本制度内列出的途径获得爱心积分,并可前往慈善爱心屋使用爱心积分兑换自己所需生活、学习物品或获得其它资助。爱心积分的实施既可以减轻困难生的经济压力,贯彻执行学校有关的帮困政策;又将学生的学习和实践相结合,能够在校园内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和帮困氛围,达到资助育人的目的。
二、适用对象
通过学校困难认定程序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即本校家庭经济困难数据库内学生)。
三、积分获取途径
学生获得爱心积分的途径主要分为奖励积分和活动积分两种类型,具体如下:
(一)爱心奖励积分
(1)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校内优秀奖学金一等奖可获得150点爱心积分,取最高等第,不重复计算。
(2)为鼓励困难学生积极好学,特设立学习进步奖,凡每学年第二学期(2、3月份所评)奖学金最终在专业内评定名次比上学期有所提高,即可活动爱心积分。凡提高名次大于等于5小于等于10位的,可获得爱心积分50分,提高名次大于10小于等于15位的,奖励爱心积分100分,提高名次大于15位的,奖励爱心积分150分。
(3)学生在各类资助活动中获奖,可获得一定爱心积分。在每年校内的助学征文、诚信主题征集大赛等活动中获得一等奖,可获100点爱心积分,二等奖可获得80点爱心积分,三等奖可获得50点爱心积分。在市级及以上的资助相关活动中获奖可获得200点爱心积分。获得每年度校内“勤工助学服务之星”称号的同学可获得80点爱心积分。
(4)学生以第一作者且作者单位为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在全国一级正式刊物及以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核心期刊录用可获300点爱心奖励积分,一般学术期刊录用可获150点爱心奖励积分。
(5)学生参与校级及以上科创项目或科研成果并获得校级荣誉可获100点爱心积分,项目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可获300点爱心积分。同一项目爱心积分取最高等第,不重复计算。
(6)学生为学校争取慈善项目或帮助学校获得校内外各项资助的,可获得一定的爱心积分。
(二)爱心活动积分
爱心活动基本积分计算公式为:1小时公益活动=10点爱心积分。
(1)参加校内组织的文明义工岗,每小时可获得10点爱心积分。每位同学每学年参加文明义工岗的计分上限小时数为15个小时。有意报名参加文明义工岗的同学,可前往大学生活动中心116室学生事务受理窗口登记报名。在同等条件下,文明义工岗优先考虑爱心积分数未满150点的同学。
(2)学生积极参加由学校慈善工作站和各二级学院组织的各项校内外公益活动,根据服务时数获得爱心活动积分。
(3)参加学校组织的义务献血的同学可获得50点爱心积分(每年只能累计一次)。
四、爱心积分使用规则
(一)积分录入
1、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优秀奖学金、资助类活动获奖、义务献血等数据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计转换后直接导入对应同学的爱心积分账户;
2、获得学习进步奖的同学可凭辅导员开出的证明前往慈善爱心屋办理爱心积分录入手续;
3、获得各类其他奖项(在可获爱心奖励积分奖项范围内)的同学,可凭获奖证书等前往慈善爱心屋办理爱心积分录入手续;
4、参加各类公益活动的同学,将由活动主办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慈善义工队或二级学院慈善义工分队)负责统计应得爱心积分,交由校慈善义工队爱心积分管理处核实并录入;
5、学生如发表文章或经查发现本人有爱心积分被漏登记,可带好相关证明、获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等至大学生活动中心116室学生事务窗口办理登记爱心积分录入。每月月底会公示爱心积分情况。
(二)积分抵扣
为了树立学生自立、自强、自信的信念,鼓励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类学习、科创竞赛和公益活动,学校规定每学年获得校级及以上资助项目(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詹守成奖学金、学校学费减免、各级慈善基金会及社会、个人捐助等项目)的大二、大三年级困难同学,该学年必须至少完成150点爱心积分(每学年结束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在获资助项目的学生个人爱心积分账户里扣除150点爱心积分,此部分积分不可兑换慈善爱心屋内物品),账户内没被扣满150点爱心积分的学生,原则上将不能申请下一学年校级及以上资助项目。每年4月份对于爱心积分账户当学年新增积分少于150点的同学,会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给其发出预警通知。
(三)积分兑换
学生可凭爱心积分在慈善爱心屋(奉贤校区大学生活动中心106)兑换物品。在慈善爱心屋内,一点爱心积分相当于一元人民币。
爱心积分不可兑换现金,积分换购产品无质量问题一般不退不换,学生换购物品确认后会从个人爱心账户扣除相应积分。积分可保留至学生毕业离校前,学生毕业后积分账户将自动清零。
五、注意事项
本制度自201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解释权归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学生工作部(处),管理部门为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