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有关精神,参照《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 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毕业生不包括在内。
第四条 每名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二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第五条 本科生、研究生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其毕业时学历的国家规定相应学制计算。
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的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的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专升本、本博连读、硕博连读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博士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第六条 国家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毕业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一)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可根据就高原则自行选择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但二者只可选择其一,且选定后不可变更。
申请学费补偿的毕业生,若在校期间能获得过学费减免,申请额度应扣除学费减免部分。
(二)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按规定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简称《申请表》。《申请表》(一式三份)经院系、财务处、武装部审核后,于每年6月20日前交助学贷款办公室。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还需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后还款计划书》复印件,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三)学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30日前,将《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交给毕业生本人。
(四)每年10月31日前,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时将《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由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复核。
(五)次年1月15日前,校助学贷款办公室在收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复核批准后的毕业生《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后,于10个工作日内,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六)毕业生是否获得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补偿或代偿的额度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学校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反馈,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学生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七)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协议书时,应签订按计划还款方式,即一年内只还利息不还本金,共六年还清本息;或签订提前一次性还款方式,同时在还款协议上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并在离校前到助学贷款办公室签署补充协议,同时书面委托学校为其办理还款协议变更手续。在助学贷款国家代偿未获批准前,毕业生仍需根据所签还款协议,按计划按月归还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获批,助学贷款办根据其书面委托,代理变更还款方式为一次性偿还助学贷款,学校及时将助学贷款代偿获批前学生垫付的利息,一次性归还学生本人;若毕业生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未获批准,仍需根据所签原还款协议,按计划按月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八)申请学费补偿,学费国家补偿获批,学费补偿金额一次性划拨学生账户。
第八条 应征入伍毕业生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一)按本办法确定的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二)学校在收到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向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对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学校将代偿资金汇入毕业生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账户或银行指定账户中,向银行一次性偿还贷款;对申请学费补偿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学校将代偿(补偿)金汇入毕业生指定的账户。
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在收到代偿资金后1个月内,根据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次性向银行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如应征入伍毕业生代偿的贷款不足以偿还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应继续按照还款协议,将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偿还经办银行。
第九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毕业生,取消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并逐渐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十条 助学贷款办负责入伍服义务兵役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日常管理,建立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信息档案。
武装部负责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情况的宣传、认定及与入伍毕业研究生的日常联系,并及时将服义务兵役毕业生情况告知助学贷款办公室。财务处负责对毕业生实际缴纳学费情况的审查,并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助项目经费编入部门预算,在补偿和代偿资金到校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汇入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账户或返还给毕业生本人。
第十一条 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 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