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费减免暂行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 2011-10-19 浏览次数: 135

为了帮助部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解决实际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委教财(1995)第30号文件、沪教委财(95)第17号文件精神及《上海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办法》,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申请减免学费的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生活简朴,学习努力,原则上各门功课考试成绩及格;

2.本校在籍注册后的本专科学生;

3.已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且已申请并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手续;

4.除满足以上必备条件之外,还需同时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1)烈士子女及孤儿;

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补贴的残疾且单亲家庭子女(仅指父或母一方亡故);

3)农村务农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残疾且单亲家庭子女;

(4)学生本人患大病(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或父母一方患大病(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5)突发事件(特大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急剧下降,无法解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费用。

二、减免的等级、金额

1.一级,减免5000元;

2.二级,减免2500元;

3.三级,减免1500元;

4.减免学费的比例严格控制在0.5%范围内。

三、申请减免学费的程序

1.学生学费减免申请在当学年内有效,新学年需重新申请接受评估;

2.学生学费减免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详细的申请报告、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班委讨论通过,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中心汇总后提交学校帮困领导小组讨论审批。

四、其他

1.学校有权对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抽查,弄虚作假者,除需全额补交减免的费用外,还要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2.该条例自20111月起执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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