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资助)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1-10-19 浏览次数: 258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接受各种社会资助,设立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选和实施管理。为更好地体现出资人意愿,保证助学金评选工作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顺利进行,保证获助学生合理有效的使用各项助学金,特制定本评选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本科、专科(高职)学生。评选资助性质的奖学金,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获助学生必须满足具体助学金项目协议的评选条件要求。当项目协议和本办法无重复规定时,获助学生应当满足两个文件的评选条件;当项目协议和本办法存在重复规定的条款时,应当以项目协议为准;当项目协议无具体要求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条 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原则上应当与出资人或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订助学金获助协议书。当获助协议书内容与本办法无重复规定时,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必须同时履行两个文件;当获助协议书内容与本办法存在重复规定的条款时,以获助协议书为准;当没有获助协议书时,以本办法为准。 

二、获助条件

第四条 获助学生应满足如下条件: 

1.思想端正,品德优良,在校期间表现一贯良好; 

2.学习习惯良好,学习态度端正; 

3.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在校期间的全部费用; 

4.生活俭朴; 

5.积极参加勤工助学(一年级学生除外); 

6.本人具有强烈的求学愿望,愿意继续学业; 

7.贷有或者正在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优先考虑。 

三、评选办法

第五条 学生原则上只能获得一项助学金的资助。 

第六条 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评估和初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反馈、协调,组织专门评审委员会讨论终评,公示终评结果,核查异议后,确定获助学金学生名单。 

四、管理

第七条 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必须保持生活俭朴,所获助学金应当用于缴纳学杂费、补贴膳食、购买必需的学习生活用品或者提前归还助学贷款,不能用于过度的娱乐、吃喝或者购买奢侈用品等。若查实助学金被用于上述不恰当的用途,将予以停发。 

第八条 获助学生应当接受资助方和校方的跟踪考核,对由于学习态度不端正导致成绩明显下降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停发助学金等处理。 

第九条 获助学生应当与资助人以一定方式(如通信、邮件)保持经常性的联系,表达感谢之情,汇报自己学习、生活情况以及立志成才的决心等。 

第九条 为增强获助学生自强、自立、自尊、自助的意识,获助学生必须承诺: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每学期参加不少于20小时的校内外义务服务。凡每学期无故累计12小时未参加义务服务的学生,将停发助学金。 

第十条 学校将对获助学生参加义务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主动向本学院或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说明,退出评选、停止续评或者停发助学金: 

1.家庭经济情况好转,已不属于困难学生; 

2.在获助期间,学习成绩出现大幅度下降; 

3.违反校纪校规; 

4.获得其它助学金的资助; 

5.中途退学; 

6.由于特殊原因中途休学。 

五、实施和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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