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文件精神,根据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三等。具体资助标准根据财政部当年拨款规定。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自强自立,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申请学生必须是经学校认定符合困难标准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自荐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进行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教育部下达的名额和预算后,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进行分配,并下达各学院。
第九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第十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订学院的国家助学金评定操作细则,并张榜公布,接受学生个人自荐并进行组织推荐,在限额内确定本学院的国家助学金获资助推荐学生名单并在学院内公示3日。无异议后,各学院于规定时间前将确定的国家助学金获资助推荐学生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各学院推荐名单基础上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帮困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教育部审批,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对在评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外,并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接到教育部的批复和拨款后,由财务处按月打入学生农业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