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奖学金评定细则
发布时间: 2011-10-19 浏览次数: 236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使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创造良好的校园学习氛围,根据《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条例》,特制定《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优秀奖学金评定细则》。

一、评奖资格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和党的方针、政策。

2.积极进取,刻苦学习,成绩优良。

3.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讲文明、懂礼貌,尊师守

纪。

(二)在一学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学金评定:

1.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学校规定的正常年限者;

2.当学期第一次考试、考查、教学实践等课程成绩有不及格者(单科奖学金除外);

3.当学期重修课程达到或超过2门;

4.一学年中各门课程的平均绩点未达到2.5(单科奖、社会活动奖除外);

5.到三年级当学期仍未通过全国大学英语、俄语、日语或德语四级考试,外语专业到三年级当学期未通过专业英语四级(通过后即可参评);

6.三年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未达标者;

6.当学期有旷课或上课无故迟到、早退2次者;

7.因违纪受到行政、党、团组织纪律处分未满一学年(自处分之日算起)或者本学期受风纪警告处分者;

8.试读生、旁听生;

9.补考未通过者不得参评社会活动奖;

10.其他经各学院认定不能参加评奖的情况。

二、奖学金的等级、金额和比例

1.优秀综合奖:

优秀综合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学金,获奖总人数占全校学生总人数的30%,其中:

一等奖:每人每学期1200元,占年级学生人数的2%(艺术学院占专业人数的2%);

二等奖:每人每学期600元,占年级学生人数的8%(艺术学院占专业人数的8%);

三等奖:每人每学期300元,占年级学生人数的20%(艺术学院占专业人数的20%)。

2.单科奖:

当学期某一考试课程成绩在本专业中获得第一名者,奖励100元(已获优秀综合奖学金一、二、三等者不得重复)

3.社会活动奖:

能积极参加各项社会活动,关心同学,团结互助,顾全大局,有一定工作能力,在文娱、体育、卫生及组织校、学院活动等某一方面工作突出,为集体争得荣誉。奖金为每学期150元,比例为学院学生人数的4%

三、评奖办法

1.优秀奖学金评定参照《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条例》执行。

2.学生成绩以参加评奖学期所取得的成绩计(不含二考、重修所得成绩);各门课程指本学年学生应选的必修课,不包括重修课和公选课;各门课程成绩均按第一次考核成绩计算;经批准参加缓考者,则按缓考成绩计算。

3.各学院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经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向学生公布,并报学生处备案。

4.优秀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辅导员按照各学院的《实施办法》组织评定,获奖学生名单在学院公示后,由学院批准并报学生处备案,学院在申报材料中应包含所有获奖学生的学期平均绩点。

5.获奖学生由学校颁发奖学金及《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奖学金证书》。

6.优秀综合奖学金、社会活动奖经费按学院各年级学生数比例切块到各学院,单科奖、学习成绩由教务处处理过的民族生、优秀运动员的优秀综合奖学金由学生处统一审核、发放。

四、优秀奖学金评奖时间

各类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开学后第一个月)。本科生第八学期,高职高专学生第六学期不评奖学金。

五、附则

1.本细则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2.自2011-2012(上)起,在校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按此细则执行。

3.本细则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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