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促使学生在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招生收费制度改革后设立奖学金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评奖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
二.积极进取,刻苦学习,学习成绩优良;
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第二条评奖范围
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类别
一、优秀奖学金
1.优秀综合奖
优秀综合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学金,获奖总人数占全校学生总人数的30%,其中:
一等奖:每人每学期1200元,占年级学生人数的2%(艺术学院占专业人数的2%);
二等奖:每人每学期600元,占年级学生人数的8%(艺术学院占专业人数的8%);
三等奖:每人每学期300元,占年级学生人数的20%(艺术学院占专业人数的20%)。
参评学生的平均绩点不得低于2.5(由教务处提供)。
2.单科奖
当学期某一考试课程成绩在本专业中获得第一名者,奖励100元(已获优秀综合奖学金一、二、三等者不得重复)。
3.社会活动奖
社会活动奖学金为每人每学期150元,获奖人数占全校学生总人数的4%。
二.专项奖学金
学校获得校友、企业捐助的专项奖学金,评奖条件、等级和比例参照各捐赠机构设奖办法执行。
三.新生奖学金
一等奖:5000元/人;
二等奖:2500元/人;
三等奖:1250元/人;
新生奖学金的颁奖范围按照每年在《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招生简章》上公布的办法执行。
四.学科竞赛奖
学科竞赛奖的类别、等级和比例参照《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学科竞赛奖励条例》执行。
五.科技竞赛奖
科技竞赛奖的类别、等级和比例参照《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学生科技竞赛奖励条例》执行。
六.科技创新成果奖
本校学生在校期间公开发表论文或在科技创新、创造发明等方面作出贡献,经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给予相应奖励。
七.见义勇为奖
本校学生在社会上及学校内敢于与坏人坏事作斗争,勇于挺身而出,阻止人身伤害事件的发生或追捕凶手、检举犯罪分子等方面作出贡献的,视情节和贡献大小由我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定向奖学金
学生毕业时,服从国家需要,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就业的(含西部志愿者),可酌情给予一次性奖励。
九.体育单项奖
体育单项奖的类别、等级和比例参照《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体育单项奖奖励条例》执行。
十.其它
除上述范围以外,在其他领域为学校做出贡献的,在校、市及全国有影响的本校学生,由学院上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视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评奖及奖学金发放办法
一.优秀综合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各学院根据《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优秀奖学金评定细则》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校外奖学金评定办法参照各捐赠设奖条例执行。
三.新生奖学金由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每年公布的《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招生简章》的规定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四.社会活动奖每学期评定一次,具体评奖办法由各学院制定,并报学生处备案。社会活动奖由各学院负责统一评定,并经公示征求意见后确定获奖名单。
五.学科竞赛奖评定办法参照《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学科竞赛奖励条例》执行。
六.科技竞赛奖评定办法参照《上海应用技术学院科技竞赛奖励条例》执行。
七.科技创新成果奖根据学校工作委员会制定的评奖办法确定获奖名单。
八.见义勇为奖根据学校工作委员会制定的评奖办法确定获奖名单。
九.专项奖学金由学生处组织各学院进行评定,确定获奖名单。
十.体育单项奖评定办法参照《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体育单项奖奖励条例》执行。
十一.优秀综合奖学金、社会活动奖经费按学生比例数切块到各学院,获奖名单经学院审核后,由财务处统一发放;其他各类奖学金发放名单经学生处审核后,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五条附则
一.本条例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二.自2011年9月起,我校在校学生的各类奖学金评定按此条例执行。
三.学校授权学生处制定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实施细则或评定办法。
四.本条例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