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奖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时间: 2011-10-19 浏览次数: 238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上海市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上海市奖学金申请对象

本校全日制在藉注册后的本科、高职(高专)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上海市奖学金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8000元。

三、上海市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特别优秀,要求上学年度每学期均获校优秀奖学金一等奖;

5.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四、上海市奖学金评定程序

1.上海市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同一学年内,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是已经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同学,但不能是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到上海市教委下达的名额和预算后,按照学生人数比例进行分配,并下达各学院。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本学院学生的申请和评审工作,形成学院的推荐名单。推荐名单在学院内公示3日,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各学院推荐名单基础上提出当年上海市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以公文形式上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五、上海市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校接到上海市教委的批复和拨款后,将上海市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上海市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学校对上海市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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