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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上海市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实施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的通知》(沪教委高[2007]62号)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启动第二轮上海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的通知》(沪教委高[2011]43号)等文件的精神,为促进我校的上海市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实施目的
第二条 实施“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旨在通过支持部分优秀学生开展科研、实验发明等创新活动,探索并建立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倡导以本科学生为主体的创新性实验改革和科学研究,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逐渐掌握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其创新实践能力。
第三章资助范围
第三条“计划”重点资助思想新颖、目的明确、立论充足、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合理、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具备的项目。具体资助范围为:
1.发明、创作、设计等项目;
2.开放实验室或实习基地中的综合性、设计性、应用性、创新性实验项目;
3.专业性研究及创新研究项目;
4.其他有价值的研究与实践项目。
第四章 实施原则
第四条 兴趣驱动。参与“计划”的学生要对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着浓厚的兴趣。
第五条 自主实践。参与“计划”的学生要自主设计并提出实验或科研项目,自主实施和完成创新活动。
第六条 重在过程。注重创新性实验和科研活动的实施过程,强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学生在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方面的收获。
第五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请者必须是具有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包括在读研究生)为主。
第八条 负责(参与)项目的学生在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方面须具有浓厚兴趣,主动学习的积极性高。
第九条 “计划”项目必须配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必须通过二级学院认可,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指导学生进行创新活动的能力。
第十条 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执行时间为1年,所申报项目的起止时间,以项目申请者尚能在校学习的时间为限。
第六章项目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者依据自己的特长和兴趣,自由提出项目申请。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学生申报,由项目负责人在导师的指导下填写《上海市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申请表》一式四份,并由指导教师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第一申报人所在二级学院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以及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指导教师的资格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
第十四条 由 “委员会”初审通过后,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通过,报“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与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审议,公示无异议后公布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审批立项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后,学校划拨研究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 “委员会”在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活动论坛”,每2个月组织一次“大学生创新活动论坛”活动。“委员会”对“大学生创新活动论坛”上提出的创新项目,设立特别项目经费支持,每年经费额度暂定30万元。学生可自主申请在“大学生创新活动论坛”上介绍自己的创新方案并接收相关专家进行考评和答辨,对确有思想、确有前景项目可给予立项。
第七章项目运行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负责人所在学院和学校三方签定《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合同认定书》。
第十八条 学校为负责/参与“计划”项目的每位学生统一发放《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卡》,作为免费进入各类实验室的凭证。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申请表中的要求,在导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项目组的每名学生应每周在《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周记》中填写研究活动进展情况和科研体会,导师应及时指导和跟踪研究活动,每月对研究活动作出评价,并给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在研究工作中,涉及减少、变更研究内容、提前或推迟结题等事项,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报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委员会”批准。对不按申请书设计的研究方案开展研究、无故延期或中止研究者,视其情节,“委员会”应给予批评或撤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研究总结报告》,装订《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周记》(每名学生的周记独立装订成册),并将论文、设计方案、专利证书、实物等相关材料上交“委员会”归案保存。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中期和结题(均由“委员会” 界定)后,项目组须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创新项目汇报活动,在校级范围内进行交流、研讨。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创新活动计划工作小组负责检查、督促本二级学院已立项项目的执行、中期检查汇报、按期结题,并将相应材料提交“委员会” 。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对已立项的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内容包括:
1.项目运行状况检查,包含开展进度记录、经费使用情况等。
2.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答辩,对各项目提出继续进行或终止的意见。
3.分批组织项目交流汇报,促进创新氛围建立,并收集各方意见反馈给项目组和二级学院。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每年对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工作状况进行总结、评估,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的结果作为项目评比的主要依据;对于结题评审验收为优秀的项目,学校予以表彰。如有成果,将签署成果鉴定意见,项目成果归学校和学生作者共同所有;对中期检查决定终止进行的项目或结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委员会”将提出批评,并取消项目负责人再次申报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时,重点评审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学生在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方面的收获,以及是否取得了预期创新性成果。评审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八章经费额度制及使用
第二十七条 经费采取额度制,根据实际各阶段需要,经核定后在额度内使用。立项批准后,由“委员会”为各项目负责人(学生)配发项目经费额度单,作为经费使用的凭证。经费由“委员会”、财务处和各二级学院共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研究需要,在额度范围内合理使用经费;使用范围为:
1、科研业务费:测试、分析费;科研差旅费;资料费;资料打印费;专利鉴定、登记费等。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电子元器件等的购置费。
3、小型实验仪器、设备、工具等的购置费。
经费的主要用途应为材料设备的购置,所购置的设备,其资产归学校所有,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报销时的凭证为项目经费单和经费支出单据(发票):
1.经费支出单据(发票)背面必须由经手人(学生本人)、项目负责人(学生)、指导教师共同签名,并由“委员会”(工程创新学院)核定并盖章后,项目负责人持项目经费单到财务处报销。
2. 项目经费单上必须要有签名和盖章:项目主管栏由项目负责人(学生)签名,验收栏由指导教师签名,经手人栏由学生本人签名,并在经费单上加盖“委员会”(工程创新学院)的院章。
第三十条 项目经费由“委员会”核定在额度内使用,经费使用清单须存档。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费在结题后停止使用结清;如遇节假日,则相应顺延。
第三十二条 工作进展确有突破、经费超出额度需要补充的项目,可向“委员会”提出增加拨款的书面报告,“委员会”组织专家讨论、审批,并报“委员会”记录;工作进展不正常,或将资助款用于研究开发项目之外其他需要的项目,“委员会”将停止其拨款。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因出国、提前毕业、退学等原因造成研究中止的,由所在学院协助追回项目经费。
第九章激励机制
第三十四条对指导“计划”项目的教师工作量认定:
(1)由人事处、教务处和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委员会同各二级学院核定计算工作量。凡指导一个项目,学校每年计相当于指导X名本科生毕业论文的教学工作量(X是指参加项目的人数,若参加项目的人数小于等于3人,按实际人数计算;若参加人数大于3人,只按3人计算)。对有两名及以上指导教师的工作量计算及奖励办法,由第一指导教师负责分配。
第三十五条每年评选指导“计划”项目的优秀指导教师并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对参加“计划”项目优秀学生的激励措施:
(1)鼓励学生申报“计划”项目,对学生的研究成果,按照《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规定进行奖励。
(2)凡参加“计划”项目的学生(1年以上),项目完成后,按《大学生课外培养计划》的规定标准申请第二课堂学分。
(3)凡被批准立项的“计划”项目,符合毕业设计(论文)选题要求的,可作为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课题。
第三十七条对于有两名及以上学生参加项目的奖励办法,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分配。
第十章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方案由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