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1-10-19 浏览次数: 129

为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统一管理与协调,促进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序开展,保障学生与用人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高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之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高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的、以自立成才为目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有偿社会实践活动,是培养“四有”人才的有效途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及其他活动。

第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学校规定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不得参加有损大学生形象、有害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校学生各类勤工助学活动管理与协调工作。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大学生不得参加传销活动。

第五条 中心的职责

1.与学校内外单位广泛接触,掌握需求信息,开辟勤工助学渠道,落实勤工助学岗位;

2.根据需求,培训、安排学生参加各类勤工助学活动;

3.调解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4.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

5.实施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六条 校内各院、部、处、室、馆、企业等应积极为学生提供岗位,优先录用本校学生。所设临时岗位需至中心登记,具体说明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及拟付劳务酬金等情况,经中心审核后,列入勤工助学计划。若录用单位为盈利单位,则学生的劳动酬金全部由该单位支付;若录用部门为非盈利单位,则视具体情况支付劳动酬金,差额部分由中心补贴。

第七条 中心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培训,凡不接受岗前培训者,不得参加任何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的用人单位和岗位信息公开,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并签订三方协议;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品学兼优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八条 学生凭已盖章注册的《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登记卡》(简称《登记卡》)应聘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可被优先录用。用工部门负责人对已录用学生的《登记卡》进行保管,并在用工结束之后对学生的《登记卡》签章记录,再返还学生本人。

第九条 校外用人单位来校进行勤工助学招聘,必须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证件等材料,经中心审核后,签订协议,进行校内招聘。学生酬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条 勤工助学酬金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1.科研类:本类业务适用于课题研究,研究开发与应用,报酬以计件方式或计时方式核算。其中计时报酬原则上不得低于11/小时。

2.咨询辅导类:(讲座、辅导培训班):本科生以18/小时计,专科生以15/小时计。

3.翻译类(笔译):外文译成中文,报酬以外文24/千字,中文译成外文,报酬以中文18/千字计。

4.家庭教师类:小学生(13年级)20/小时,(45年级)25/小时,初中生30/小时,高中生40/小时。

5.校内劳务类:以计件或计时方式核算,计时报酬原则上不低于11/小时。

6.劳务输出类:本类业务指学生赴社会企、事业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该类劳务的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各类津贴、补助、奖金、车船费等均由招聘单位提供,具体由用人单位、学校和学生三方共同协商确定。计时报酬原则上不低于11/小时。

7.其它:参加以上各类勤工助学的组织与管理,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学生享受勤工助学待遇。

8.未列入以上各类别的勤工助学业务,由中心参照以上相关标准,视具体情况执行。

9.岗位相对固定者,薪资待遇可按月计算。

第十一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薪资支付方式

由用人单位或部门统一填写《月度勤工助学薪资考核表》(学生当月参加勤工助学的内容、时间、报酬),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签字后于每月十五日前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心于每月二十日前做好统计报表交财务处,由财务处每月月底打入学生的农业银行卡中。

第十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中心有权对勤工助学的岗位进行检查,有权对每一位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跟踪考核;用人单位或部门在聘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合格的学生随时可以通过中心及学生所在院(部)对其进行思想教育,经教育后不改的学生予以解聘,情节严重者中心将取消其在校期间的其它勤工助学资格。

第十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在学校和各院(部)学生工作部门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并作为党政工作、社会实践及劳动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生的整体评价体系。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原则上每月不得超过30 小时。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用人单位酌情收取管理费,用于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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