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修订)
为了进一步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努力学习,奋发成材,促进他们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对象
本校全日制在藉注册后的本科、高职(高专)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当学年每门课的平均成绩在75分(含75分),学分制为平均绩点2.5(含平均绩点2.5)以上者或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所有成绩都以第一次考试为准);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1.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上海市奖学金;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教育部下达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额和预算,根据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人数与具体情况,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4.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及学院实际情况制订学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细则,在限额范围内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学生名单并在学院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获奖推荐学生名单,并报校帮困领导小组审定,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教育部;
6.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一定要真实反映自己家庭的经济困难情况,并提供有效书面证明,凡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追回已经发放的全部奖学金,同时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五、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1.上海市教委统一下拨经费至我校财务处,学生资助管中心根据市教委最终审批名单制作国家励志奖学金费用发放单,由校财务处将资助款项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的农业银行金穗卡,获奖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2.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