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条例
发布时间: 2011-10-19 浏览次数: 193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调动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条例。

一、项目组成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包含学业成绩、体育成绩和素质拓展三个部分。

学业成绩占素质综合测评的70%,体育成绩占综合素质测评的10%,素质拓展项目占素质综合测评的20%,学生素质拓展部分总成绩不得高于20分。素质拓展部分分为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科技学术与创新创业、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技能培训及其他等项目。具体各项目所占比例建议如下:

学业成绩

70%

体育成绩

10%

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7%

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3%

科技学术与创新创业3%

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2%

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2%

技能培训及其他项目3%

二、记分办法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采用量化标准,按照百分比记分,各测评项目如使用其他记分方式,应当折合成相应的百分制。

三、学业成绩(满分70分)

1、各科成绩以百分制计算。如遇A,B,C()计分的课程成绩按如下方法折算成百分制:A-=90分;B=85分;B-=80分;C=75分;C-=70分;D=65分;D-=60分;F=50分。(如遇“+”,则加3分,例:B+=88分,照此类推……)

2、计算总分方法如下:

各门课程的第一次考试成绩乘以该门课程学分数,将乘得积相加,其和除以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所得平均分在乘以70%作为智育分。

四、操作办法及流程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由各学院负责操作。学生绩点由教务部门给出;素质拓展项目由各个学院根据学院专业学科特点和具体要求,制定测评细则,上述比例作为参考。

素质综合测评具体工作建议以学院为单位进行,由辅导员和班导师负责。

测评结果在班级内部进行公示,如无异议,经过班级同学签字确认后,上报学院;如学生对测评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诉,学院在收到申诉三个工作日内给出明确的答复。

五、结果适用范围

1、学生的综合测评总分将作为各类评奖、评优的主要依据。

2、综合测评结果将作为毕业生就业时向用人单位推荐的重要依据。

六、学生参加评优资格认定

为保证学生各项评优活动的公平、公正与合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参加综合素质测评,但不得参加本学期的各类评奖、评优活动:

受社会治安条例处罚者;

受学校党、团或者行政处分者;

受到退学警告者;

拒绝参加集体活动或者公益劳动者;

在寝室内有违章违纪行为,宿舍管理部门认为应当取消评优资格者;

体育达标不合格者;

其他经各学院认定不适合参加评优者。

七、其他

本条例自20119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具体操作细则由各学院学生办公室自行制定并报学生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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