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时间: 2011-10-19 浏览次数: 169

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与奖励标准

1.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2.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要求上学年度每学期均获校优秀奖学金一等奖;5.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三、国家奖学金的评奖办法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上海市奖学金;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教育部下达我校的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范围,根据各学院人数与具体情况,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4.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及学院具体情况制订学院的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在限额范围内确定国家奖学金推荐学生名单并在学院内公示3日,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获奖推荐学生名单,并报校大学生评奖委员会审定,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教育部;

6.对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外,并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四、国家奖学金的奖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校接到教育部的批复和拨款后,由学校财务处将奖金一次性划入获奖学生银行账户,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学校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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